樂視活動食言 陷“手機兌換門”?(3)
承諾春節(jié)期間連續(xù)“簽到、打卡”16天換樂視超級手機
◆糾結
不簽附加協議就不兌現承諾?
自己依照活動公告承諾,辛苦付出二十余天,到頭來,卻得不到應有的兌現,周生感到異常失落,但他認為,樂視作為一個上市企業(yè),尤其近期高調營銷宣傳“超級手機”及其“生態(tài)系統(tǒng)”,其應該不致于為此欺詐消費者。為此,周生再次撥打了10109000官方客服熱線,得到答復是,盡管系統(tǒng)一度出現問題,但是周生所參與的該活動仍然有效,其所得“樂米”在系統(tǒng)修復完善后依舊可以保證兌換。得到客服核實及肯定的答復后,周生開始了耐心等待。
時間轉眼已過三月份,周生再次多次致電樂視客服查詢,客服回答已經兌換完畢。但令人質疑的是,除了樂迷社區(qū)顯示的那100部手機搶兌完成外,再沒有別的成功兌換手機的記錄,且周生也多次上網查看,都沒有相關后續(xù)活動跡象。終于,周生不再耐心,跟客服表明了態(tài)度:“本人對待這次活動是認真的,希望公司能認真對待并兌現自己的承諾。”
隨后,周生收到了自稱樂視客服專員的來電。“手機兌現可以,但是前提需要簽訂一個“和解協議”,這個協議不但要求簽字,還要按指印、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月上旬,有關人員致電周生取得聯系后,將“和解協議”打印件送到周生家,周生看到,這份《和解協議》上列出了五點:
其中的主要條款文字表述基本如下:(由于周生不同意簽此協議,有關文本被對方強行收回。)
甲方:樂視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乙方:(周生)
1、……甲方(本次贏樂米換手機活動方)與乙方(周生)達成協商,簽訂此和解協議,并于簽訂后30天內向乙方提供一部樂視1s手機。
……
4、……乙方不得進行向法院起訴有關樂視活動的相關法律活動。乙方不得在報紙、電視、互聯網、自媒體等發(fā)布任何不利于樂視聲譽的言論。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將由乙方負責賠償。
5、如有爭議,通過北京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解決。
對方還表示,如果同意,就在協議上簽字,并按指印,同時還要提供一份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待回公司蓋章后一份寄回。
“這顯然是一份涉嫌違法的不平等霸王協議”周生感到十分氣憤,“首先,我參與這次活動并付出辛勞,是基于樂視官網向廣大樂迷的公開公告,這是一份生效的合同契約,此后的活動及兌現就按照這個進行即可。此外并不需要任何附加的協議條款?,F在,樂視公司以和解為名要本人再簽訂這份附加協議,才能進行兌換,這是令人難以接受的。”
“并且,對方還堅持要本人提供指印、身份證復印件,我認為這是對個人隱私的非法侵犯。”周生說,“再說現在社會上個人隱私泄露問題層出不窮,一個電話號碼都可以被用來賣錢,詐騙分子只要擁有用戶的手機號碼和身份證復印信息,就可以利用技術和欺詐手段將銀行卡、支付寶等賬戶內的資金轉移走。因此,除了懷疑樂視方這是要故意為活動兌現承諾設置障礙,也不排除其他可能的目的。作為一名有一定常識的市民,我是絕對不同意這樣的不平等協議和霸王條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