驢友爬野山摔傷 民警消防員相救
盡管相關部門在“五一”小長假之前再三呼吁,但還是出事了。昨天,房山公安分局通報,四名驢友因好奇心爬野山,結果一人不慎摔傷,幸虧民警和消防員及時趕到,把其救出。
5月1日下午,小雨淅瀝,從山里游玩回城途中的王某和其他三名同伴,看到路邊山坡上有個山洞,十分好奇,于是想爬上去看看。停下車后,四人沒做充分準備,直接向山上爬去,結果,因下雨路滑,還沒到洞口,王某就滑倒摔傷。
接到報警后,房山河北派出所民警立即帶齊裝備出警。“當時都快下午6點了,如果天黑前找不到他們,或者在夜間下山,那救援難度會大大增加。”參與救援的民警介紹,由于不了解傷者的具體傷情,出發(fā)時,還打了120,以確保傷者能夠及時得到救治。
報警人說出事地點在河北鎮(zhèn)將軍坨,但經過民警電話溝通判斷,傷者并非在將軍坨地區(qū)。所幸由于攀爬點信號比較好,驢友給民警發(fā)來了地圖定位,民警才順利及時地找到了他們。雖然無法行走,但王某傷情并不是十分嚴重,民警用警用救生包的醫(yī)療物品為王某進行了簡單的包扎。
隨后,消防員和120醫(yī)生趕到,對王某進行了進一步檢查。最終,四名民警和四名消防員輪流抬著擔架,把王某抬下山,送往附近醫(yī)院救治。
警方再次提醒,每年都有驢友因攀爬野山被困、受傷,甚至危及生命。登山是一項十分專業(yè)的運動,必須做好充分準備,選擇熟悉的地區(qū)才能進行。
熱點爭議
驢友任性,救援該不該“無償”?
面對勸了不聽,一意冒險,最終被困,需要眾人救援的“任性”驢友,社會普遍持批評態(tài)度,甚至不少人呼吁:應該讓驢友自己付出救援代價。
今年“五一”前,黃山景區(qū)對“有償救援”公開征求意見,希望以此剎住驢友盲目冒險的腳步。
救援是該“有償”?還是“無償”?
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銘認為,驢友引發(fā)的社會問題越來越頻繁,越來越嚴重,救援成本日益增加,甚至救援人員也因此付出生命的代價,這應該引起有關部門關注,以法律形式約束驢友行為。因此,黃山景區(qū)的做法,可以說是一種探索。
但這種探索尚不成熟。“收費主體、收費標準、救濟制度等,都缺乏上位法支持,因此,即使‘有償救援’條文通過,執(zhí)行階段也會困難重重,即使訴訟,也會給司法審判帶來不確定性。”劉銘分析。景區(qū)收費,本身是公司經營行為,在法理上,公司和游客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可以在平等協(xié)商的情況下,簽訂相應的合同,約束彼此權利義務。但景區(qū)出臺的“有償救援”條文中是否有“霸王條款”,如果有,依據(jù)該條款救援,被困者起訴的話,就可以免責,因為“霸王條款”本身就屬于無效條款;另外,合同法規(guī)定,受到脅迫、乘人之危等情況簽訂的合同也屬于無效,驢友被困,景區(qū)此時提出有償救援,是否符合乘人之危的情況?合同還是否有效?這些問題都會存在司法爭議。
劉銘認為,驢友問題和許多社會問題一樣,是多因問題,因此需要多元化治理,立法是其中的一種手段。立法,需要明確收費主體等一系列問題,例如政府救援(包括公安、消防力量等)必須堅持無償。景區(qū)救援是否屬于經營行為,該如何實現(xiàn)公平;社會組織救援該如何市場化、收費標準如何制定等,都需要法律明確,并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如果驢友獲救后反悔支付費用,如何追償?shù)戎贫纫矐枰悦鞔_。
在劉銘看來,除有償救援外,行政處罰也應堅決執(zhí)行,因為驢友的冒險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規(guī)章、甚至法律規(guī)定,應該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朱公允)
責任編輯:葉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