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工與平臺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法律難題待解
原標題:網約工,到底是誰的員工?
他們與互聯網平臺或中間承包商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目前是個法律難題
“我又不是他的員工,干嘛跟他簽勞動合同?”這是近兩天記者網絡約車時,問網約車司機“是否與網約平臺簽訂勞動合同”時所得到的如出一口的回復。
根據國家信息中心統(tǒng)計,2016年我國通過互聯網平臺提供服務的勞動者人數已達6000萬人,市場交易額3.45萬億元。預計到2020年,分享經濟提供服務者人數有望超過1億人,其中全職參與人員約2000萬人。
網約工到底是不是平臺的員工?這個問題,擊中了當前新業(yè)態(tài)就業(yè)群體勞動權益保障的“要害”——他們與互聯網平臺或中間承包商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一字之差區(qū)別多多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一字之差,區(qū)別多多。”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解釋,如果是勞動關系,由于“強資弱勞”的天然屬性,法律會偏重于保護勞動者一方,用人單位須為勞動者承擔安全、社保等種種責任,其工資工時等制度亦嚴格受勞動法律法規(guī)約束。但如果是勞務關系,則意味著雙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關系,其權利義務由《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
皮劍龍委員介紹,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均沒有對勞動關系作出明確的定義。目前,司法實踐中多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為依據。
記者梳理發(fā)現,在司法判例中,法院以“從屬性”作為判斷勞動關系的依據和法理邏輯,對勞務提供者和網絡平臺之間的糾紛,更多地判定二者為勞務關系,也有判定為勞動關系的,因此引發(fā)不少爭議。
比如,某網絡主播與平臺勞動糾紛案,在勞動仲裁階段被裁定有勞動關系,后又被法院判決推翻;一快遞小哥與平臺爭議案,一審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二審又推翻;兩起代駕司機所涉交通事故案中,兩家法院分別作出了勞動關系、勞務關系不同的判決等等。
據了解,類似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之爭,不僅是我國的法律難題,也是世界上不少國家感到棘手的問題。
警惕“隱蔽性雇傭”被利用
有學者認為,共享經濟下,勞動關系中的“雇用”應當變?yōu)?ldquo;交易型服務”,勞動“合同”應當變?yōu)?ldquo;協議”。
但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教授聞效儀有不同觀點。他認為,勞動力是蘊含在勞動者身上不可分割的“體力和腦力”,雇主通過各種管理制度來引導和迫使勞動者付出勞動力,并由此形成勞動關系,其實質是一種人身關系和管理關系。不能簡單地認為共享經濟下勞動者技能可以出售給多個雇主就說明勞動關系被改變,即便勞動者對應著多個雇主,但依然還是一種人身關系和管理關系。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海員建設工會主席丁小崗曾從事過律師工作,他在調研中發(fā)現,有些企業(yè)明確對勞務提供者實施了用工管理或規(guī)范,卻通過簽訂合作協議等方式來規(guī)避標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此類用工形式的多樣化表面上看來是企業(yè)與勞動者雙方具有了更高的平等性和更廣的自由度,其實卻是勞動者的用工模式選擇權被嚴重限制,對企業(yè)提出的合作模式,勞動者并無民事關系中平等協商的權利。
丁小崗委員還發(fā)現,勞動保護制度缺失,使勞動者被迫承擔企業(yè)經營風險與自身社會保障責任。像網絡訂餐等新業(yè)態(tài)企業(yè),一般不無償提供諸如交通設備等勞動工具,需要勞動者自行配備。此類企業(yè)往往會通過限時送達、催單、扣款等方式要求勞動者保證服務質量,忽略了勞動安全隱患的防范。勞動者在提供服務時,如果發(fā)生諸如外賣餐食損壞、丟失等導致未能成功完成訂單,或勞務需求者對服務結果不滿意等導致報酬被扣除的經營風險均被轉嫁至勞動者。當在配送過程中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時,對外(受害方)的賠償責任和對內(勞動者自身)的傷害責任等這些在勞動關系中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勞動者的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障責任也往往落到了勞動者身上,而用人單位卻置身事外。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研究室主任呂國泉認為,很多平臺都是通過第三方雇用勞動者,平臺不與勞動者簽訂雇傭合同而與其簽商務合同或合作合同的方式來掩蓋雇主身份,同時平臺以一種與勞動者的獨立身份不相符的方式指揮并監(jiān)督其工作。因此這類勞動者被誤分類為獨立自雇人員,但實際上他們卻處于從屬性雇傭關系中,是隱蔽性雇傭或依賴性自雇就業(yè),處于就業(yè)和自雇就業(yè)之間的法律灰色地帶。平臺就業(yè)給一些企業(yè)追求輕資產、不養(yǎng)人、逃避社會責任提供了機會。“無論通過什么方式提供服務,只要勞動者提供勞動沒有變,其就業(yè)的穩(wěn)定性和質量就應得到有效保障。”呂國泉委員強調。(記者 陳曉燕 彭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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