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董明亮代理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的決定
(2017年6月23日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項、《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和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請,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董明亮代理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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