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列席人員安排原則的決定
(2016年12月29日寧德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wù)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和《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決定,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列席人員安排原則如下:
一、不是市四屆人大代表的市政府組成人員和副秘書長列席會議。
二、市政協(xié)四屆委員列席全體會議聽報告。
三、不是市四屆人大代表的在寧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和省十二屆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四、不是市四屆人大代表的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
五、不是市四屆人大代表的市人大常委會機關(guān)副處級以上干部列席會議。
六、不是市四屆人大代表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各縣(市、區(qū))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
七、不是市四屆人大代表的市直有關(guān)單位(含中屬、省屬單位)負責人列席全體會議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