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滿房東拒還押金 承租人訴請獲法院支持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夏巖緣 通訊員 郭曉玲) 隨著城市人口流動的日益頻繁,房屋租賃在城市住房消費市場有著很大需求。但在房屋租賃過程中,押金問題卻往往容易引發(fā)糾紛。近日,蕉城法院就審結一起因押金返還問題引發(fā)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原來2013年11月26日,租客小林與房東老王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老王將其坐落于東僑某小區(qū)的一套房屋出租給小林,租賃期限為一年。小林每季度一次付租金并給付押金11400元。租期滿后,老王退還小林押金。
合同簽訂后,小林按約定交付了押金并支付了租金。租期滿后,小林找房東老王要求退還押金,卻遭到拒絕,無奈下,小林只好請法院依法判決老王返還押金11400元及利息。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老王辯稱自己的房屋遭到小林損壞,遂請求法院扣留押金,待房屋修繕完畢后多還少補。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小林與老王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其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約定租賃期滿后老王拒退還小林押金,小林請求老王退還押金并支付逾期退還押金的利息,依法有據(jù),予以支持。而老王主張小林賠償其房屋遭受的損失,因未提起反訴,賠償請求也沒有具體金額,故對其扣留押金的請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決老王返還小林押金11400元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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