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開被扣車輛 男子獲刑二年
寧德網消息(閩東日報記者 張文奎 通訊員 李玲) 近日,周寧法院審理一起私開被扣車輛案件。一男子因偷偷開走自己被扣的車輛,從而構成盜竊罪,被周寧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17年2月19日中午,姜某雇他人駕駛其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運輸貨物。途經周寧縣高速路口收費站時,因車輛涉嫌多起超限違法記錄未經處理,被寧德高速交通執(zhí)法二大隊二中隊的執(zhí)法員當場查獲,涉案車輛及相關證件被依法作為證據保存,暫停于周寧縣高速公路收費站辦公區(qū)。
為了逃避行政處罰,姜某于2017年2月20日凌晨潛入周寧縣高速公路收費站辦公區(qū),使用撬棍撬開南側鐵門內側門鎖后,私自將暫停于收費站辦公區(qū)的車輛開走并駛往浙江省。經鑒定,車輛總價值79748元。
2017年2月28日,交通執(zhí)法二大隊執(zhí)法人員與周寧公安局民警前往浙江省江山市調查取證。在當?shù)鼐降膮f(xié)助下成功鎖定該車的行車軌跡和停放位置。同年3月1日,二大隊執(zhí)法員會同公安部門將被盜車輛押回周寧,并由周寧縣公安局扣押管理。姜某于同年3月22日向周寧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處于他人合法占有狀態(tài)下的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姜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又取得被害人諒解,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法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財物,如果自己委托他人管理,抵押或質押給他人或被依法暫扣等情況,私自取走同樣構成犯罪。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