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村民打砸施工現場 情節(jié)輕微被做不起訴決定
寧德網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謝文霞 林宗和) 4月2日下午,霞浦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林宗和、潘孝權等一行四人,驅車52公里來到霞浦縣海島鄉(xiāng)里沃村,對該村涉嫌故意傷害罪的6名村民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
2016年8月14日,因浮鷹島風電項目在當地未完成土地征用手續(xù)前動工,陳某甲、高某甲、陳某乙、高某、陳某丙、陳某丁等人便前往當地村會委詢問,因未得到滿意答復,于是陳某甲、高某甲等人到該風電項目施工現場,對現場水泥電桿、瓷葫蘆等物品進行打砸,造成現場的水泥電桿、懸式瓶等物品被砸壞,部分電力設備丟失。經霞浦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毀壞物品價值計人民幣10827元。經審查,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等6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因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且鑒于本案犯罪情節(jié)輕微,故依法決定對該案作不起訴處理。
考慮到6名被不起訴人均為漁民,此時正值漁業(yè)繁忙期,且6人居住在霞浦縣海島鄉(xiāng)里沃村,路途遙遠,故由承辦該案的檢察官親自前往該村宣讀案件處理情況,同時也希望借此機會進行普法宣傳教育。當天下午,在該村村委會,檢察官向6名被不起訴人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同時檢察官也借此機會向該村村民代表、黨員、部分村民普及了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引導村民通過合理合法途徑解決訴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