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離婚被迫寫下50萬元借條 法院判決借條未生效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因結婚證被張某父親強行控制,為了與妻子張某離婚,在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前,霞浦男子鄭某應張某父親的要求,當場寫下一份向前妻張某借款50萬元的借條。該借條是否有效?是否應當承擔償還責任?日前,霞浦縣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該借條未生效。
為離婚寫下50萬元借條
據(jù)法院介紹,霞浦男青年鄭某與女青年張某于去年2月22日登記結婚。然而結婚后不久,鄭某和張某的這段婚姻就亮起紅燈,結婚不到半年,鄭某和張某便閃離了。
據(jù)鄭某訴稱,去年8月11日,因結婚證被前妻張某父親強行控制,為了與妻子張某離婚,在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前,鄭某應張某父親的要求,當場寫下一份向前妻張某借款50萬元的借條。
而后,雙方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約定:“兩人婚存期間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chǎn)及外欠債務;離婚后,男方及男方父母給予女方的財物歸女方所有,無其他協(xié)議。”同日,鄭某向張某出具載明“今向張某借現(xiàn)金人民幣伍拾萬元(500000元)整。特立此據(jù)。借款人:鄭某……”的借條一張。
去年12月30日,離婚后的鄭某和張某,因鄭某離婚當天寫的那張50萬元的借條發(fā)生爭吵,兩人為此鬧上法庭。
借條被法院判未生效
經(jīng)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去年8月11日,鄭某雖然向前妻張某出具了借條,但是鄭某與張某原為夫妻關系,雙方因感情不合于去年8月11日協(xié)議離婚,并對財產(chǎn)進行了處分。張某辯解借條可以證明出具人與借條收領人之間訂立借貸合同和款項交付的事實,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有向鄭某支付出借款,且作為離婚一方當事人于離婚當日將50萬元巨額款項出借給對方當事人有悖生活常理。結合張某關于借條系雙方離婚時,鄭某自愿給付張某離婚補償而以借條形式出具的辯解,可以認定張某未實際向鄭某支付出借款50萬元。
另外,法院還認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民間借貸合同是以出借人實際給付借款為生效條件的實踐合同。因此,鄭某與張某之間所產(chǎn)生的這張借條,因張某未實際出借50萬元給鄭某而未生效。故鄭某訴請確認《借條》未生效,予以支持。張某關于該借條證明了借條出具人與借條收領人之間訂立借貸合同和款項交付事實,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辯解,不予采納。
記者了解到,張某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被法院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法院最終依照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判決該借條未生效。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