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烤魚不滿鄰桌叫其“說話小聲” 男子拿菜刀、鐵錘傷人獲刑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林文維) 在公共場合高聲喧嘩,被他人要求小聲講話并無不妥,因為說話態(tài)度問題起了幾句爭執(zhí)也屬正常。然而因此而心生不滿,竟拿刀砍、拿錘砸傷他人,構成犯罪只能自嘗苦果。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王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岳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3649.28元。
叫人說話小聲引來沖突
2015年11月10日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與黃某某等人在霞浦縣松港街道某烤魚店內喝酒吃點心,蘭某、王某、岳某某等人也在該店喝酒吃點心。相鄰的兩撥人席間開懷暢飲,好不自在。
“能不能小點聲!”其間,王某叫旁桌王某某等人講話小聲點,二人逐發(fā)生爭執(zhí)。之后,雙方各自繼續(xù)喝酒聊天。
當日6時19分,被告人王某某突然走到該店門口拿到1把菜刀及1把鐵錘,返回店中砍王某,未砍中其而打到蘭某后腦,被告人王某某又揮舞菜刀砍中岳某某左肘部,致其左側尺骨鷹嘴骨折。被告人王某某被黃某某等人拉離現場后,又持電棍及刀具返回該店尋釁被勸阻。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害人岳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害人岳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被告人王某某打傷,于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28日在閩東醫(yī)院住院治療17日,遭受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3649.28元。
因尋釁滋事獲刑一年六個月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公共場所破壞社會秩序,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應當賠償因其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岳某某遭受的經濟損失,但具體的賠償項目及金額,應以法院核實的為準。
法院認為,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最終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且被告人王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岳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3649.28元。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