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近百萬條個人信息!壽寧縣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審結
近日,壽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該縣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該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吳某甲從福建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離職后(該公司已被外地司法機關查處),因其手中還有該公司部分客戶信息(包含公民個人手機號碼、號碼歸屬地及該手機機主使用的POS機型號等,以下簡稱“資源”),遂萌生販賣“資源”賺錢的想法,之后吳某甲又向同行購買、交換部分“資源”,并通過微信群發(fā)布廣告,銷售其通過購買、交換所獲取的“資源”,從中賺取差價牟利。2020年5月,被告人吳某乙從吳某甲處得知販賣“資源”利潤頗豐,遂開始與吳某甲一起買賣“資源”,從中牟取利益。經審查,吳某甲累計非法持有公民個人信息95萬余條,通過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6萬余元;吳某乙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9萬余條,非法獲利9千余元。
經審理,2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縣法院采納縣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并當庭宣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5000元,判處被告人吳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同時,壽寧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縣法院依法判處2名被告人賠償社會公共利益損失共計人民幣73395元;將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徹底刪除、消除危險;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道歉。
■檢察官說法:
作為公共利益的守護者檢察機關,如何維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受侵害呢?
本案中2名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將個人信息作為商品直接進行買賣,由此獲利,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于此類維權難度大、效果差的案件,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守護者,應從維護信息社會的“環(huán)境保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公民對于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強烈需求及信息保護所具有的公益屬性,使得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領域成為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案件的重點領域。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眾多個人的權益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guī)定的消費者組織和由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個人信息從此被納入檢察公益訴訟法定領域。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與個人安全密切聯系,數據信息在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泄露問題也日漸凸顯。個人信息的泄露,極可能導致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遭受嚴重侵害,“騷擾電話”、“電信詐騙”等都根源于個人信息的泄露。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對于推動我國信息化進程、保護個人隱私、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構建誠信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當前,我國正逐步完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立法,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適應了現代社會的發(fā)展趨勢,體現了法律的與時俱進的精神,也充分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
來源:閩東日報·新寧德客戶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葉明進 吳鴻杰
編輯:劉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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