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霞浦情侶同居期間買房 分手后男方訴求返還購房款被駁回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江靜) 戀愛期間,雙方出資出力買房,一心只為組建恩愛甜蜜的小家庭;而當感情不和、面臨分手時,房產又該如何分割呢?近日,霞浦縣法院審結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給出了答案。
分手后因購房款鬧上法庭
據(jù)了解,男子劉某今年54歲,女子陳某今年37歲。2012年,時年47歲的劉某與時年30歲的陳某相識相戀。2013年3月,劉某與陳某開始同居生活。
據(jù)了解,在兩人同居期間,劉某與陳某通過銀行有大量的資金往來,資金用途雙方陳述不一,有用于共同生活開支、發(fā)放工人工資、代他人收款等。
2015年4月,陳某在霞浦某樓盤購置了一套房屋。然而,買房后劉某和陳某的感情并沒有延續(xù)下去,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的感情逐漸產生裂痕,2018年6月,兩人最終分手。分手后,對于以陳某名義購買的房屋如何分割,劉某與陳某產生了糾紛。在無法協(xié)調的情況下,劉某一紙訴狀將前女友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陳某返還36萬元的購房款。
據(jù)悉,在庭審中,陳某承認該房屋38筆按揭貸款共95000元,其中大部分由劉某支付,但兩人在同居期間,日常生活開支基本由其負擔,請求法院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男方訴訟請求
霞浦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劉某與陳某同居期間,雙方對通過銀行大量資金往來用途陳述不一,但各自向對方賬戶匯入款項系自愿,除為指定用途外均系贈與性質,且已經(jīng)轉移。
法院還認為,目前,劉某認為雙方未能成婚,贈與目的不能實現(xiàn),請求陳某返還贈與款項,但其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贈與是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故該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該贈與不能等同于婚約彩禮應適當返還的情形。據(jù)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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