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生意便利簽合同 騙取錢財十余萬
寧德網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鄭曉燕) 利用自己曾從事經營、銷售實木樓梯及門窗等生意的便利,和多名受害人簽訂購物合同,在拿到對方預付款后,還發(fā)送提貨需要物流費與人工費等信息,共計騙取10多萬元。近日,古田縣法院審結這起合同詐騙案,以詐騙罪對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判刑。
據介紹,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間,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曾經在古田縣經營、銷售和安裝實木樓梯、門窗、地板生意的便利,多次在古田、福州等地,與陳某、卓某某等被害人簽訂合同,收受被害人給付的預付款、貨款,并給部分被害人發(fā)送虛假物流信息、虛構提貨需要物流費與人工費等,騙取錢款,累計達101000元,后沈某某逃匿。
去年9月29日,沈某某在江蘇省蘇州市被當地派出所抓獲,寄押于吳江區(qū)看守所,同年10月2日,由古田縣公安局民警帶回處理。
古田縣法院審理認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計101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認為,在案件中,沈某某多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審理,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沈某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繼續(xù)追繳沈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01000元,返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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