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起爭執(zhí) 故意傷害獲刑三年
寧德網消息(章小慧) 外出旅游本是放松心情、釋放壓力、開放眼界的好事。浙江的茅某偉沒有想到,因停車小事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沖動之下打傷他人。不僅旅行計劃泡湯了,還讓自己深陷囹圄。近日,福鼎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茅某偉有期徒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的一天,浙江省臺州市的茅某偉,與妻子、孩子及朋友等人,駕車來到福鼎市太姥山鎮(zhèn),計劃在該鎮(zhèn)某酒店留宿一晚,第二日登太姥山游玩。后在該酒店旁小巷處停車時,被告人茅某偉和被害人鄭某某因停車位發(fā)生爭執(zhí)。由于被告人茅某偉抱著孩子,擔心爭執(zhí)會危及孩子安全,便和朋友把車開到別處,將車停妥并安頓好孩子和妻子后,又返回該酒店小巷處,找到被害人鄭某某,與朋友一同上前對其拳打腳踢,并將前來勸架的鄭某某朋友推倒在地。經鑒定,被害人鄭某某膀胱破裂,傷情屬重傷二級。后被告人茅某偉由于害怕報復,連夜逃離太姥山鎮(zhèn)。同年4月27日,茅某偉被福鼎市公安局逮捕。
法院認為,被告人茅某偉無視他人身體健康,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結合被告人高某芳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