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銀行起訴承擔690余萬元連帶責任 女子申請筆跡鑒定舉證成功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王小曼) 面對銀行的起訴及所提供的一份顯示簽有自己名字的借款連帶責任保證書,福安陳女士主動要求進行筆跡鑒定。最終,陳女士舉證成功,法院判其不承擔一起高達690余萬元的債務連帶責任。
據(jù)了解,某銀行曾起訴陳女士,要求其承擔借款本金380萬元及利息3157835.08元的連帶責任。起訴中,該銀行還提供了陳女士簽字的保證合同等證據(jù)以佐證。
案件進入審理過程中,陳女士向福安市法院申請對保證合同中的簽名筆跡進行司法鑒定。經(jīng)陳女士申請,福安市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鑒定機構,對保證合同上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某銀行提供的保證合同保證人處簽名筆跡與樣本中陳女士的簽名筆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法院根據(jù)鑒定結論認為,陳女士未在保證合同上簽名,故陳女士不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福安市法院駁回了該銀行對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近年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多發(fā),而在該類案件審理過程中,很多當事人采取不應訴、消極逃避的態(tài)度,這實際上損害的是自己的利益。當事人應積極參與訴訟,不僅能幫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也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陳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