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機駕駛證未年檢 保險公司仍得賠商業(yè)險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孫浩章) 發(fā)生事故時肇事司機駕駛證未年檢,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事故的商業(yè)險呢?近日,福安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仍應承擔商業(yè)險責任。
駕照未年檢保險公司拒賠
據法院介紹,2015年5月18日22時30分,被告劉東(化名)駕駛一輛小型客車在福安世紀大道韓陽煌都紅綠燈處起步時,不慎與前方同向、由原告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2015年5月29日,福安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東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住院治療花費54396元。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程度為十級。
據了解,在事故發(fā)生后的理賠階段,保險公司認為,被告劉東在駕駛該小型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未持有經年檢的駕駛證,其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范圍內不予理賠。
法院依法判保險公司敗訴
福安法院審理后認為,駕駛證脫審不等同于喪失駕駛資格,駕駛員在通過資格考試取得駕駛證之后即具有了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資格,只要未被依法注銷,該駕駛資格一直持續(xù)。
而對駕駛證有效期的規(guī)定,是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并不必然導致持證人喪失駕駛資格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劉東在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所持有的駕駛證有效期雖已屆滿,但公安機關并未對其作出處罰,且事后也同意被告劉東的申領并給予調換新駕駛證,說明其擁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法院還認為,保險合同相關拒賠條款的本意,是因某種情況下的承保車輛危險性會增加,如果無證駕駛拒賠是為了避免不具有相應車型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車輛,是因此種情況下的“無證”駕駛必然導致車輛危險性的增加,但被告劉東駕駛證脫審并不會造成車輛危險性的增加。
福安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yè)第三者險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寧德中院,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