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車主修車后2年不提車 4S店獲優(yōu)先受償權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李珊珊) 兩年多前,福安某汽車4S店承接了車主葉某送來的一輛奔馳轎車,該車因交通事故損壞嚴重,車主要求車店對車輛進行維修。令車店沒想到的是,車店在修車兩個多月后,葉某仍不來付維修費用,也不來提車,此后糾紛持續(xù)兩年多。近日,經福安法院判決,此案汽車4S店勝訴并獲得車輛優(yōu)先受償權。
車主修車后拒絕付款提車
據(jù)介紹,車主葉某是福安一家公司的老板,肇事司機劉某則是葉某的司機,事情要從2013年6月28日這天說起。
當天是星期五,劉某駕駛著葉某所屬的奔馳E級轎車沿福安市新華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新華南路交管大隊路段,因未確保安全駕駛原則,不慎撞到路邊的交通護欄,當場造成汽車及交通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后來,經福安交警認定,由劉某負責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車主葉某將車送到該汽車4S店進行維修,其間共產生維修費279888元。據(jù)介紹,因維修量較大,車店直到當年的9月12日才將車修理完,并于當天通知車主葉某付款提車。然而時隔兩年多,葉某至今未提車,也未付修車款。
車修完,車主為什么不來提車呢?據(jù)法院介紹,原來車禍后,車主已報保險,保險公司也在本案前將二十多萬元的保險理賠款賠付到賬,但由于葉某有債務在身,這筆資金被凍結。為此,車店和葉某這才鬧起了官司。
汽車4S店獲車輛優(yōu)先受償權
承辦此案的法官認為,車店為葉某維修車輛,葉某應向車店支付報酬即維修費,車店和葉某在此時已經產生了修理合同關系。
在車店依約將汽車修理完畢并通知葉某前來付款、提車后,葉某理應履行支付維修費、提車的義務。然而葉某至今沒有向車店付修車款且來提車。法院認為,葉某的未付款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院還認為,葉某的汽車維修完后仍停在車店里,且本案并未有證據(jù)證明車店和葉某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作出另外約定,故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車店對于該完成的工作成果即該車輛享有留置權,經福安法院判決,此案車店勝訴并獲車輛優(yōu)先受償權。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