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巖者被困,報警應是最后選擇
項目的開發(fā)者也應該明白,世界上沒有只賺錢卻不需要履行義務那樣美的事——游客遇險,你是第一責任人。
據(jù)浙江在線10月27日報道,19名戶外運動愛好者在浙江省樂清市沓屏峰攀巖時遇到危險,經(jīng)過仙溪派出所民警和當?shù)鼐仍犖閮蓚€多小時的救援,全部游客安全返回,無一人受傷。
據(jù)報道,這19名戶外運動愛好者并不是一起的,警察們先救下第一批7名攀巖者,剛要走,第二批12名攀巖者的報警電話又來了,于是警察展開了新一輪的生死大營救。
面對這樣新聞,我們首先要向民警同志表示敬意,他們及時的援救,無私的幫助,讓我們真正感受到了“有困難找警察”這句話不是虛的,而是有實實在在的分量。
其次就是對于這些被救的攀巖者,很多網(wǎng)友可能都想說,沒有金剛鉆就別攬瓷器活,攀巖是高危運動,要量力而行,別惹了麻煩就找警察,說不好聽點兒,這是在浪費國家資源。其實,話不能完全這樣說。公民遇險向國家求助這是公民的權利,警察代表國家,救助公民是他們的義務。即使有公民因為自不量力或者任性而遇險,警察可以事后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甚至是處罰,但也不能見死不救。
但是話又說回來,這些遇險者一定要由警察來營救嗎?這也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任何時候公民向警察求救都應是最后的選擇,在有救助義務的機構時,公民應該首先向有救助義務的機構求救。如果這個機構盡了自己的義務之后公民依然無法獲救,才應該向警察或者說是公權力求助。
那么在樂清的這個攀巖活動中誰是救助義務機構呢?仔細看報道就會發(fā)現(xiàn),這些攀巖者并不是像以前一些驢友那樣,攀爬的是沒人管的野山。據(jù)報道,樂清仙溪沓屏峰攀巖項目開業(yè)后,吸引了眾多戶外運動愛好者前來體驗。雖然,報道中對這個項目的具體情況語焉不詳,但是從只言片語中還是能夠看到這個項目是有人開發(fā)、有人管理的。由此也可以推斷出,這個項目一定也是有人受益的。既然是這樣,無論這個項目的開發(fā)管理者是政府部門還是私人企業(yè),開發(fā)管理者都承擔著對攀巖者首先救助的義務。
就像游泳館要有救生員、健身會所要有教練一樣,開辦攀巖項目豈能沒有教練和救助人員?如果這個項目真的沒有安全保障措施,逼得游客一遇到麻煩就報警,那么這個項目從審批到營業(yè)就一定有不規(guī)范的地方,當?shù)卣斜匾皶r取締或責令整改。
政府在整個社會中處于管理者和監(jiān)督者的地位,面對警察在一天之內(nèi)救出19名攀巖者這樣的社會新聞,樂清市旅游部門不能和網(wǎng)友們一樣甘心當吃瓜群眾,而是應該從報道中發(fā)現(xiàn)線索,及時查找問題,該要求補齊手續(xù)的要求補齊,該處罰的處罰,履行自己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同時,項目的開發(fā)者也應該明白,世界上沒有只賺錢卻不需要履行義務那樣美的事——游客遇險,你是第一責任人。攀巖是一種高危的戶外活動,開發(fā)這樣的旅游項目要事先做好風險評估和安全保障工作,游客在活動中應該全程有教練、安保人員陪護,出了問題應該是項目負責人第一個到場,而不是警察。顯然,從這個角度看,這個項目的開發(fā)者和負責人是有責任的。(葉 泉)
責任編輯:葉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