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人大網消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保障和規(guī)范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于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學習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熟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人大業(yè)務和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不斷提高履職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其他工作和社會活動與履行職責發(fā)生矛盾時,應當優(yōu)先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責。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常委會會議的日程,妥善安排工作和社會活動,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嚴格遵守議事規(guī)則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堅持集體行使職權。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因健康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全程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提前通過常委會辦公室書面向常委會主任請假。
會議期間,臨時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聯(lián)組會議、分組會議的,應當提前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
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年內累計兩次未出席常委會會議,或者未出席常委會會議時間超過全年會期總天數(shù)三分之一以上的,應當書面向常委會會議作出說明。
常委會辦公室負責統(tǒng)計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情況,每半年書面通報一次。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應當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在常委會會議上,圍繞審議議題充分發(fā)
表意見。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并服從
依法表決的結果。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后,除與表決有關的程序問題外,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fā)表意見。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研、執(zhí)法檢查、學習培訓等活動。按照常委會委員分工安排,積極參加常委會各委室辦的重要活動。在視察、調研、執(zhí)法檢查等活動中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活動,應當輕車簡從,注重實效,遵守有關工作制度和規(guī)定。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lián)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注重調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如實向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帶頭弘揚閩東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清正廉潔,保持良好的作風和形象。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凡屬于規(guī)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禁止以任何形式泄露和傳播。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模范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四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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