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小橙說消保:以案說險|人傷理賠那些事兒,傷殘賠償標準問題
發(fā)生交通事故,難免會涉及人傷,本期讓我們了解下,車險人傷理賠中,受害方訴求的傷殘賠償問題。
典型案例:
蘇某駕駛保險標的車輛在寧德市壽寧縣不慎碰撞行人符某,事故造成符某受傷,蘇某、符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符某行左股骨上段骨折彈性釘內固定術,符某單方面委托某司法鑒定機構就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經鑒定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經保險公司審核醫(yī)療材料,符某傷情不構成傷殘,符某不認可保險公司出具的無殘賠償方案,就本次事故糾紛一案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采納了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經搖號確認了新的司法鑒定機構,經鑒定符某傷情不構成傷殘,其訴求的按照十級傷殘人傷賠償方案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根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為一至十級,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100%至10%。受害人在傷情穩(wěn)定后,應當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就傷殘程度進行鑒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四款規(guī)定: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風險提醒:
傷者在傷情穩(wěn)定后,需要前往鑒定傷殘時,應當提前通知保險公司共同委托鑒定,并由保險公司在場陪同鑒定,由雙方共同委托的鑒定,保險公司通常會予以采納該鑒定結果,避免了因傷殘爭議協(xié)商不成導致訴訟,也減少了司法資源負擔。
切勿聽信他人“給我做代理,保證你的傷情能達殘”等之類的讒言,反而導致最終案件的處理時效延遲,也導致自身損失的擴大。在傷殘鑒定上做文章是“人傷黃牛”獲利的主要方式,一些人通過篡改醫(yī)療記錄、偽造病例,或是通過熟悉的傷殘鑒定機構作假,將小傷改成大病,夸大傷殘等級,以此謀取巨額賠款。
(平安產險寧德中心支公司)
責任編輯:晴天